(2015)曹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胡英霞与徐红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英霞,徐红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胡英霞,农村居民。被告:徐红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英霞与被告徐红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限内,原告胡英霞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红娥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英霞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红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建华审 判 员 郭潇虹人民陪审员 吴自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