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5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淑清与何少金、吴美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清,何少金,吴美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5883号原告:张淑清,女,汉族。被告:何少金,男,汉族。被告:吴美仃,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清与被告何少金、被告吴美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清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何少金、吴美仃在银行的存款XX万元予以冻结。原告张淑清已向本院提供张思静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桃园矿工人村45幢1层房屋一套(房地权证宿字第号)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淑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何少金、被告吴美仃在银行的存款XX万元予以冻结。二、对张思静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桃园矿工人村45幢1层房屋一套(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准买卖、抵押、变卖、转移等产权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丽清审 判 员 关正葆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花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