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7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艺英与中国建设银行漳州新元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7782号原告王艺英,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漳州新元支行。原告王艺英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漳州新元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未按规定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按自行撤回起诉处理,裁定如下:原告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林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李艳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