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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肖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484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傲,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2011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5月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傲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肖傲来到仙桃市第一中学男生宿舍2楼,趁无人之机,进入两间学生寝室内,分别盗走冯某某的魅蓝NOTE手机1部、曹某的小米3手机1部、王某某的手机1部。肖傲于2015年4月28日将盗得的魅蓝NOTE手机1部押给黄某经营的仙桃市昌盛寄卖行,获款400元。2015年5月3日上午,肖傲来到仙桃市第一中学男生宿舍欲盗窃时,被宿舍管理员发现并抓获。仙桃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抓获肖傲,并在肖傲身上查获钳子2把、起子1把。2015年5月7日,经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冯某某的魅蓝NOTE手机1部价值为920元,曹某的小米3手机1部价值为738.70元。经审理还查明:仙桃市公安局沙嘴派出所民警于2015年5月3日在黄某经营的仙桃市昌盛寄卖行追回被害人冯某某被盗的魅蓝NOTE手机1部,2015年5月14日发还被害人冯某某。仙桃市公安局沙嘴派出所于2015年6月18日将被告人肖傲亲属退赔的738元发还被害人曹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某、曹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肖傲的供述和辩解;仙桃市公安局沙嘴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仙桃市公安局沙嘴派出所扣押清单;照片;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仙价鉴字(2015)第103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领条;本院(2014)鄂仙桃刑初字第0049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肖傲的户籍信息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冯某某的魅蓝NOTE手机1部、被害人曹某的小米3手机1部、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机1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傲于2011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月23日刑满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傲的亲属退赔被害人曹某738元,可以酌情对被告人肖傲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肖傲退赔被害人王某某手机1部。三、对被告人肖傲的违法所得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四、对作案工具钳子2把、起子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章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昌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