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8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周克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周克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89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负责人朱卫峰。委托代理人陈意茹,原告工作人员。被告周克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被告周克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诉称:被告周克祥系其行信用卡持卡人,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32,111.95元(包括利息、滞纳金等,暂算至2015年3月3日)。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周克祥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32,111.95元;2、被告周克祥立即偿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周克祥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尹小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