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三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范丽娜与李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丽娜,李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367号原告范丽娜。被告李新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丽娜与被告李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丽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范丽娜承担。审判员 杨献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