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4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国杰与马鑫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杰,马鑫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175号原告张国杰。被告马鑫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杰与被告马鑫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商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6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张国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会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光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