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坪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美平与谭朝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平,谭朝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坪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李美平,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彭泽国,男,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朝富,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平诉被告谭朝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平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免交)。审 判 长 赵永鑫人民陪审员 王茂兴人民陪审员 陈显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冉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