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正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曲鑫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正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曲鑫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正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机场1218号。机构代码78131197-8。法定代表人王晓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曲鑫鸣,男,汉族,职业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正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曲鑫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曲鑫鸣于2015年9月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70,000.00元,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商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凤彬执行员 :李凤君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谢慧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