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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瑜珍与陈育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751号原告王瑜珍,女,193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吴子华,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育仁,男,195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瑜珍与被告陈育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瑜珍与被告陈育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瑜珍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瑜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瑜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瑜珍负担。代理审判员许友滨(许友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辛鹏(辛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