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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璇与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璇,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315号申请执行人王璇,男,1988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璇与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王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中民提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4788.7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164788.7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于军强,执行费2371元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提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田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