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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17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6年3月27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禹居镇马家南沟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向阳沟。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禹居镇马家南沟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向阳沟。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9月8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亚弟审 判 员  李惠蓉人民陪审员  白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杜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