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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8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马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34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负责人崔炳文,行长。被执行人马晖,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马晖借款事宜,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15)京长安执字第13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马晖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相应欠款。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晖的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晖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马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鑫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