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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肖振广与杨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振广,杨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671号原告:肖振广被告:杨东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振广与被告杨东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东林名下位于故城县郑口镇的永康现代城3号楼1单元402室的房产一处。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东林名下位于故城县郑口镇永康现代城的3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