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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刑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关文君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兰刑二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文君,女,满族,吉林省舒兰市人,1983年8月21日出生于白银市平川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王矿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2014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2014年5月9日刑满释放。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一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文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派检察员李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文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9日18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火星街178号(曦华源小区24号楼)13楼楼道,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关文君,并从其随身携带的快递纸箱内查获可疑物三包,后经对以上可疑物进行理化检验鉴定:净重95.90克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36克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99.07克毒品中检出咖啡因成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案件来源、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关文君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关文君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18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火星街178号(曦华源小区24号楼)13楼楼道,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关文君,并从其随身携带的快递纸箱内查获可疑物三包,后经对以上可疑物进行理化检验鉴定:净重95.90克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36克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99.07克毒品中检出咖啡因成分。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并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9月29日17时许,兰州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一大队警察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曦华源小区工作中发现一男子形迹可疑,对其进行盘查时,其称女朋友关文君去取快递,他在等。见其神色慌张,大队工作人员在该小区24号楼13楼楼道内守候,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关文君,并在其随身携带的纸箱内查获冰毒一包,海洛因一小包,红色片状物一包。2、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可疑物三包,1号检材为白色塑料自封袋装的白色晶体物一包,经鉴定,净重95.9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号检材为白色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红色片状物一包,经鉴定,净重99.07克,检出咖啡因成分;3号检材为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及粉末物,经鉴定,净重0.3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3、体检表,证实关文君抓获时孕检呈阳性。4、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调取1389324****(关文君)、1811944****(孟哥)、1309914****(关文君)的机主信息及2014年9月26日8时至同年9月30日15时的通话清单。5、兰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白色块状物品壹包,红色片状物品壹包,白色块状及粉末物品壹小包;HMX牌手机壹部号码1309914****、IPHONE牌手机壹部号码1389324****;吸毒“冰壶”2个。6、指认笔录,关文君对快递纸箱里查获的疑似毒品麻古照片(红色片状物)、疑似海洛因照片(白色块状及粉末状)、疑似海洛因照片(白色块状晶体)进行了指认;关文君对案发现场七里河区曦华源小区24号楼13楼楼道进行了指认;关文君对兰州市城关区高滩村兰运物流一平房门口其2014年9月29日下午帮“孟哥”取快递的地方进行了指认。关文君对案发时所用手机进行了指认。关文君对其吸食冰毒所用的“冰壶”进行了指认。7、辨认笔录,陈某对女朋友关文君进行了辨认。8、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2014年1月10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关文君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5月9日刑满释放。9、快递货运单,证实中山市兰运货运有限公司货运单显示收货地为兰州,收货人为邢金昌,电话为131093510830,货物为配件,结账方式为提付。托运人登记为刘,电话1300875****。10、证人纳某证言,证明其是城关区中山兰运部经理,公司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高滩村污水处理场后院,2014年9月29日公司收到过一个叫邢金昌的快递包裹,这个包裹是2014年9月25日从广东省中山市寄出的,收货地写的是货运部,货到后由根据货主电话联系其自行取货,当时登记的发货人姓刘,收货人叫邢金昌,电话为1310935****,登记的是配件。,当时是谁取的时间长了不记得了。11、证人陈某证言,2014年9月28日15时许,关文君给我发短信说:“她要出去一趟,如2小时她不联系我,让我给她舅打个电话”。因为担心她,所以我从家里出来坐摩托车到关文君所住楼下等,等了大概30分钟,警察将我带到公安局。关文君说她出去一趟就是要去送或取“东西”,“东西”就是冰毒。12、被告人关文君供述,2014年9月26日下午,我朋友说他在外地让我帮他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一家物流公司去取快递,并给了一个物流公司电话,还说签邢金昌的名字,同年9月28日中午,物流公司打电话,我下午15时许我从家附近打摩的到了物流公司,交了20元钱,在单子上签了“邢金昌”的名字,随后又坐摩托车回家,我就拿着纸箱上了楼,在13楼楼道被几个便衣警察拦住,并从箱内搜出一包冰毒,一包麻古和一包海洛因。叫我取快递的叫“孟哥”,我是在朋友家“玩冰”时认识的,我的毒品是“孟哥”给的,他从哪来的不知道,我知道孟哥让我取的快递里面有冰毒。我给他取毒品是因为我以前从他那取冰毒没给他钱,欠他二、三千元钱,还想从他的冰毒里偷拿一些,留给自己用。警察从我取的快递的纸箱子里搜出一包白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块状物品,一包白色塑料袋包裹红色片状物品,一小包块状粉末状物品。我男朋友叫陈某,我昨天被抓前曾和他联系过,因为我怕被警察抓,我告诉他如果2小时我不和他联系,我就可能被抓了,让他给我大舅打个电话。上述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当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文君无视刑律,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文君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文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长  赵金荣审判员  万廷达审判员  安海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卢海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