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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璧山区正兴朋城建材租赁站与重庆市泰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璧山区正兴朋城建材租赁站,重庆市泰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保字第00167号申请人璧山区正兴朋城建材租赁站,住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街道。经营者薛乐宽,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璧山区。被申请人重庆市泰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180号2-201室。法定代表人谭孝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璧山区正兴朋城建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泰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璧山区正兴朋城建材租赁站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泰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2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璧山区正兴朋城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重庆市泰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万元冻结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支付,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当事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在上述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致人民法院未能采取继续保全措施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倪 旻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贺小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