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终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濮某与端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端某,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终字第00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端某,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老太白街道菜市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某,女,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上诉人端某因与被上诉人濮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端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端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端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端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张茂进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丁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