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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终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濮某与端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端某,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终字第00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端某,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老太白街道菜市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某,女,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上诉人端某因与被上诉人濮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端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端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端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端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张茂进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丁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