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胜杰与周志锡、国世安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772号原告张胜杰,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代合,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志锡,农民。被告国世安。被告梁莲姬,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周志锡、国世安、梁莲姬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周志锡、国世安、梁莲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姜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