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宾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冯喜友与孙显明、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喜友,孙显明,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宾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冯喜友,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执行人孙显明,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业。被执行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宋文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冯喜友与被执行人孙显明、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显明履行了部分赔偿款,并与申请执行人私下达成了履行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新宾民一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沈 伟审判员 黄勇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书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