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6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牛秀燕与王铮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秀燕,王铮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6138号原告牛秀燕,女,1950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王铮,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秀燕诉被告王铮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秀燕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牛秀燕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秀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牛秀燕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杨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