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孙泽鸿与林细娥、陈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泽鸿,林细娥,陈志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471号原告孙泽鸿,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曾晓剑,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细娥,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志彬,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泽鸿与被告林细娥、陈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孙泽鸿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泽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泽鸿负担。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顺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