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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3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吉峰与北京东方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峰,北京东方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3598号原告李吉峰,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北京环球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北京东方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法定代表人李桂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月永,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吉峰与被告北京东方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吉峰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吉峰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吉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斐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