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525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女,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白某某,男,1987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于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阜民一终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于某某子女抚养费12315元及经济帮助20000元。于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白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现住处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一终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白某某有财产或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韦可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