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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5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卢玉波与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玉波,梁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5544号原告卢玉波,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梁忠,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玉波与被告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玉波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梁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玉波请求撤回对被告梁忠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玉波撤回对被告梁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卢玉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家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