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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家旺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19号罪犯黄家旺。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河市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家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若坤等四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17115.34元。被告人黄家旺及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桂刑三终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6年6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黄家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家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8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5.2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家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家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若坤等四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17115.34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