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小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道红诉被告孙建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道红,孙建文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小字第21号原告张道红,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孙建文,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原告张道红诉被告孙建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吕新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