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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子钦与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子钦,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824号原告:姚子钦,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负责人:麦愈强。被告: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子钦诉被告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子钦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子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子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子钦负担。审判员  刘永浩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燕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