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许江金、曹芳君、李华威、王飞、李刚、林淑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许江金,曹芳君,李华威,王飞,李刚,林淑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大桥路丽江兴城。负责人:黄宏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向阳,男,该支行综合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告:许江金,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黄泥乡羊冲村方门口组。被告:曹芳君,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址同上,系许江金之妻。被告:李华威,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油市镇大杨村一组7号。被告:王飞,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址同上,系李华威之妻。被告:李刚,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油市镇大杨村十三组18号。被告:林淑娜,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址同上,系李刚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诉被告许江金、曹芳君、李华威、王飞、李刚、林淑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向本院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曹净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丹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