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立民二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史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立民二初字第851号原告:史某,女,汉族,1978年3月30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深北社区。被告:李某,男,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户籍地:鞍山市铁西区八家子银行社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向本院提供被告李某的地址,本院经查证后无法对被告李某进行送达。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有明确的被告”,这里明确的被告应包括有确实存在的被告及确切的地址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免于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海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田一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