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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俊与周俏玲、潘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171号原告王俊,铁路职工。被告周俏玲,无业。被告潘红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诉被告周俏玲、潘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俊负担。代理审判员卢艳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韦常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