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诉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与安珠起、马金侠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珠起,马金侠,李国锋,王普霞,张效庭,李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143号申请人: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黎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安珠起,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马金侠,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李国锋,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王普霞,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效庭,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李运红,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珠起、马金侠、李国锋、王普霞、张效庭、李运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安珠起名下位于大杨镇(产权证号2008034**)房产一处、查封被申请人马金侠名下位于大杨镇(产权证号2008035**)房产一处、查封被申请人张效庭名下位于大杨镇(产权证号2015058**)房产一处、查封被申请人李国锋名下位于大杨镇(产权证号2005030**)房产一处或冻结价值3300000元银行存款(价值人民币330万元),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保全行为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安珠起名下位于大杨镇(产权证号2008034**)房产一处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马金侠名下位于大杨镇(产权证号2008035**)房产一处予以查封。三、被申请人张效庭名下位于大杨镇(产权证号2015058**)房产一处予以查封。四、被申请人李国锋名下位于大杨镇(产权证号2005030**)房产一予以查封。四、对被申请人安珠起、马金侠、李国锋、王普霞、张效庭、李运红价值330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谭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