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桂兰与被告尹魁、刘权营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兰,尹魁,刘权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706号原告刘桂兰,女,汉族。被告尹魁,男,汉族。被告刘权营,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兰与被告尹魁、刘权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兰于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四百一十元,由原告刘桂兰负担。审判员 宋德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晓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