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曾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22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曾用名曾令能,个体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清明节前,经兴宾区正龙乡正龙村村民钟松介绍,被告人曾某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兴宾区正龙乡某水库彭某果园内的桉树、桐油树、苦楝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正龙乡某村村民李某、李某树等人于2015年4月20日至24日进行砍伐,将砍伐的木材运至其开设的某加工厂。2015年4月24日,民警接到报警后来到现场查处,制止了李某等人的砍伐行为,再到某加工厂将曾某抓获。经林业技术部门现场调查测算,被滥伐的活立木蓄积量为61立方米。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擅自砍伐林木61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解其所砍伐的林木有三分之一已枯死,不应以61立方米的蓄积量对其定罪量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经朋友钟松介绍,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彭某位于来宾市兴宾区城厢乡平安村委2林班14小班境内的桉树林木,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20日至24日,雇请李某、李某树等人进行砍伐,并将砍伐的木材运至其开办的某加工厂。2015年4月24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到现场查处。同年4月27日曾某在某加工厂内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测算,被滥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61立方米。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价格人民币7519元。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4月25日,对被告人曾某滥伐林木一案立案查处。(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曾某出生于1971年6月4日,达法定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4月24日10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称:有人组织民工在兴宾区正龙乡某水库果园内无证砍伐尾叶桉林木。公安民警前往现场查处,并于2015年4月27日传唤被告人曾某,曾某对其滥伐林木的事实供认不讳。(4)来宾市兴宾区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截止2015年4月27日,来宾市兴宾区林业局没有在来宾市兴宾区城厢乡平安村委2林班14小班发放过林木采伐许可证。2、证人证言钟松证实,其朋友彭某种植在某水库果园的桉树影响了杨梅树的生长,想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托其帮忙找人购买。后来其问曾某是否愿意购买,曾某看过桉树后,就以8万元买下了彭某的桉树。李某、李某树证实,2015年4月21日至24日,曾某雇请其二人到某水库附近的果园砍伐尾叶桉林木。4月24日10时许,其等人在装车时,公安人员到现场叫其等人停止砍树,并带其二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曾某的指认下到滥伐林木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来宾市兴宾区正龙乡某水库果园内的水库尾的岭边上,属来宾市兴宾区城厢乡平安村委2林班14小班境内。被砍伐的树种为尾叶桉林木,伐根痕迹为锯痕,现场堆有部分木材。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对砍伐现场进行现场勾绘测算,伐区面积为0.22公顷,伐区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61立方米。公安民警对滥伐现场进行了拍照,绘制了现场图,制作了勘查笔录。照片直观反映了滥伐现场的概况。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曾某供述,2015年清明节前,钟松叫其找人到来宾市兴宾区正龙乡某水库果园内砍伐靠近杨梅树附近的杂树,其到现场看过后,通过钟松联系果园老板商定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于2015年4月20日雇请李某、李某树等人进行砍伐,共砍了40多吨,拉了30吨到其经营的某加工厂内,还有10吨遗留在现场。4月24日17时,其在其的木材加工厂内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5、鉴定意见广西森态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关于兴宾区城厢乡平安村委2015年伐根调查说明书证实,兴宾区城厢乡平安村尾叶桉伐根林地总面积约0.22公顷,活立木总蓄积量为61立方米。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滥伐的林木价格人民币7519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滥伐林木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故被告人曾某以其砍伐的林木部分枯死为由辩解不应以61立方米对其定罪量刑的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曾某认罪态度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卢欧萍审 判 员 何基吉人民陪审员 覃 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