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与李创业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创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346号被执行人李创业,男,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依上述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创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上述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李创业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移送立案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没有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向银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期间,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司徒家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3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林永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