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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二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董安学与张思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394号原告:董安学,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思成,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董安学诉被告张思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安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思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安学诉称:被告欠原告两万余元印刷费未付清,2014年9月份,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被告在庭外表示愿每月还5000元,并出具一份还款计划,该计划载明:“本人张思成承担董安学印刷费20000元,2015年1月31日还清,从10月开始每月还5000元,到期未还清,愿承担违约责任及法律责任。”原告轻信其承诺,申请撤诉,但原告至今仅还3000元,现在已无诚意还款,综上,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欠款事实清楚,且有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为凭,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思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思成因欠原告董安学印刷费20000元,经原告催要,于2014年10月13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载明:“本人张思成承担董安学印刷费20000元、贰万元整,2015年1月31日还清,从10月开始每月还5000元,到期未还清,愿承担违约责任及法律责任。”后被告未按还款计划书履行还款,仅偿还欠款3000元,余款17000元经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还款计划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董安学与张思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张思成为董安学出具还款计划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因此,对董安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思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安学印刷费17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张思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梅鑫娜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