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薛润泽与被告李琦、河南泰富宝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润泽,李琦,河南泰富珠宝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782号原告薛润泽,女,汉族,1991年12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葛孝华,女,汉族,1968年8月25日,系原告母亲,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被告李琦,男,汉族,1981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河南泰富珠宝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马伟,总经理。原告薛润泽与被告李琦、河南泰富宝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润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鹏鹏代理审判员 董亚伟人民陪审员 王 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