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督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李进芬诉黄胜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进芬,黄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督字第00055号申请人李进芬,女,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申请人黄胜,男,1987年6月5日出生,仡佬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进芬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8月27日发出(2015)正民督字第5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黄胜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黄胜收到支付令后在规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8月27日(2015)正民督字第5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申请人李进芬承担。审判员 牟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骆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