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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万财与刘茂枝等六人劳务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万财,刘茂枝,卜喜清,冯占柄,好建军,王福银,王有,任福珍,章占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李万财(一审被告)。被申请人刘茂枝(一审原告)。被申请人卜喜清(一审原告)。被申请人冯占柄(一审原告)。被申请人好建军(一审原告)。被申请人王福银(一审原告)。被申请人王有(一审原告)。原审被告任福珍(任福祯)。原审被告章占文。刘茂枝、卜喜清、冯占柄、好建军、王福银、王有与任福珍、李万财、章占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张开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万财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万财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追加其为本案被告证据不足。理由是其与任福珍、章占文在火石夭工程中未实际形成合伙关系;案中火石夭工程涉及的3万元钱是任福珍向其借款,而不是合伙的投资;其与任福珍、章占文在崇礼工程是合伙关系,但崇礼工程与火石夭工程没有任何关联性。所以申请再审人李万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案件时存在错误,认为任福珍2014年9月10日出具的证明为新证据,故申请本院提起再审程序,请求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刘茂枝、卜喜清、冯占柄、好建军、王福银、王有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万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司会兰审判员  张雪茹审判员  吴 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董利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