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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陵民一监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鄢先才与刘义和、肖先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一监字第00003号原审原告鄢先才。委托代理人王德轩,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松陵,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义和。委托代理人熊传波,江陵县熊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肖先虎。原审原告鄢先才与原审被告刘义和、肖先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裁判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长姚国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刘义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