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汀非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修火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修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汀非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张彩前,局长。被执行人修火明,男,1974年04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修火明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元。现因修火明已履行了全部缴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修火明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腾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