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随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随某某,女,193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随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伊民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爱霞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产权部门协助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长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