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4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一×、杨二×与杨三×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一×,杨二×,杨三×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962号原告杨一×。委托代理人张×(系原告之母)。原告杨二×。法定代表人张×(系原告之母)。被告杨三×。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一×、杨二×与被告杨三×抚育费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杨一×、杨二×自接到本院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113元。原告杨一×、杨二×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沈苏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