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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4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一×、杨二×与杨三×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一×,杨二×,杨三×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962号原告杨一×。委托代理人张×(系原告之母)。原告杨二×。法定代表人张×(系原告之母)。被告杨三×。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一×、杨二×与被告杨三×抚育费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杨一×、杨二×自接到本院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113元。原告杨一×、杨二×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沈苏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