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XX与陈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XX,居民。被执行人陈海波,农民。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陈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于2015年6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海波自动履行案款人民币2578元,本院已兑付给申请人XX,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执字第0026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岳锐敏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党 方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