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谢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谢某。被告:郑某。原告谢某与被告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起诉称:原、被告系再婚,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婚前育有儿子张某,现在大学就读;被告婚前育有女儿周某,现在职高就读。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无责任心。原告母亲患有老年痴呆,经常走失,原告每次没日没夜寻找,被告却毫不关心,并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原、被告已分居达一年之久,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原告婚前儿子张某随原告生活,被告婚前女儿周静红随被告生活,双方各自负担抚养费。被告郑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谢某与被告郑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数年,应认定为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金 丹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人民陪审员 徐尚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项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