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徐法海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徐法海民初字第73号原告梁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徐闻县。身份证号:×××0013。被告李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徐闻县。身份证号:×××2368。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甲、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6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已共同生育二个孩子。由于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即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而争吵,加上被告个性恃强、暴燥,长期赌博,致夫妻感情长期不和。2012年间,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和好生活。之后,被告赌博恶习不改,继续借钱赌博,导致赌徒多次上门逼债,使家庭经常不得安宁,为此,家庭不得已替被告偿还了几万元赌债。因债主逼债,2014年3月28日,被告离家出走。同年8月14日,原告曾以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0月8日,法院以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希望为由判决不准离婚。之后,被告仍不悔改,仍未回家,双方未能和好生活。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特再诉至法院,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双方所共同生育的二个孩子归某,被告应依法给付抚养费。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及结婚证(证号:粤20**徐海字第03号),证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情况及结婚事实,诉讼主体适格。2、梁某乙、梁某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所生育的二个孩子的基本身份情况。3、《保证书》二份,证明被告李某曾二次书面保证不再赌博的事实。4、陈贤方的身份证及还款单据一份,证明李某曾向陈贤方借款8000元赌博,家人已替其清还的事实。5、徐闻县人民法院(2014)湛徐法海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8月14日,原告曾以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0月8日,法院以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希望为由判决不准离婚。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结婚后曾出钱与原告的父母亲共同建造一幢五层楼房。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希望原告再给一次改正赌博恶习机会,以便共同和好生活。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所提交证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份,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李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不久即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即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于2000年5月7日,生育女儿梁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丙。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原、被告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处理不当而时有争吵。2006年起,被告染上赌博恶习,经常借钱赌博,不顾家庭。2009年10月,被告因借钱赌博无法偿还,曾遭到债主的软禁。原告借钱偿还赌债之后,被告才得以回家。由于被告经常赌博,债主经常上门逼债,致使夫妻间争吵不断,造成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间,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6月29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同意和好生活。2014年3月28日,因被告赌博之事,原、被告又发生争吵,被告即离开家庭外出。2014年8月14日,原告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第二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8日,本院以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希望为由判决不准离婚。之后,被告仍未回家与原告和好生活。自被告离家外出至今,孩子梁某乙、梁某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2015年6月11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共同生育的二个孩子由某,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2015年8月1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原告的父母亲否认原、被告曾出资共建位于徐闻县城东大道的楼房。因双方意见悬殊,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如下经庭审时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原、被告的身份证及结婚证。2、梁某乙、梁某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3、《保证书》二份。4、陈贤方的身份证及还款单据一份。5、徐闻县人民法院(2014)湛徐法海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亦在卷进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李某在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下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婚姻家庭生活过程中,婚姻当事人应当珍惜双方之间存在的感情,互相信任、互相扶持,并承担应尽的家庭责任,才能长久维持家庭的和睦幸福。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在本案中,原、被告经他人介绍后经过一段时间恋爱、了解才登记结婚,婚后且已共同生育二个孩子,其婚姻基础及婚后前期感情较好。自从2006年染上赌博恶习之后,被告经常置家庭于不顾,长期外出赌博不归,不履行应尽的家庭义务。被告曾借高利款参与赌博,输后无法偿还而遭到他人的软禁,甚至债主上门向原告逼债,影响整个家庭的安宁。被告的赌博恶习及其带来的不良后果,引起原告极大反感,导致夫妻间争吵不断,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曾多次劝告被告戒除赌瘾,回家和好生活,但被告却不悔改之心,多次漠视原告所给的改正机会,而失信于原告。自从上次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被告仍然不珍惜这次机会,回家与家人和好生活,取信于原告。至今,被告已离家一年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的婚姻现状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因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理由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夫妻感情是靠双方而不是一厢情愿地维系的。被告要求原告再给一次机会让其改正,但原告以被告多次失信为由坚决不同意。故被告提出不同意离婚的主张,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抚育子女既是法定的权利,又是法定的义务。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庭审中,被告述称其外出打工期间,月均收入二千至三千元,被告有一定经济能力抚养孩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规定,并基于原、被告目前各自的经济条件相当,各自抚养一个孩子,既可以保障被告作为母亲对子女抚育的权利,又可以减轻原告抚育二个孩子的经济负担,且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本院认为,男孩梁某丙应由某,女孩梁某乙应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给付抚育费为妥。原告提出二个孩子由其抚养,被告给付抚育费的主张,剥夺了被告作为母亲抚育孩子的权利,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结婚后,其与原告曾出资与原告的父母亲在徐闻县城东大道的共同建设一幢楼房。对此,除原告本人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而被告及其父母亲又不予承认,故被告要求分割该楼房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离婚后,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曾出资与原告的父母亲共建该楼,可以另行依法提起诉讼,主张该项财产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孩子梁某乙、梁某丙,由原告梁某甲抚育梁某丙,被告李某抚育梁某乙,双方各自负担抚育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瑞应审 判 员 窦建寿人民陪审员 骆信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滨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