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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纪兴辉与王玉喜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429号申请人:纪兴辉,男,汉族,1972年7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王玉喜,男,汉族,1974年3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纪兴辉与被申请人王玉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玉喜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昭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