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苏振与卢龙泽、金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825号原告苏振,男,1989年9月1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卢龙泽,男,1979年9月12日,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金锋,男,1978年9月28日,汉族,霞浦县人,户籍地霞浦县,现住在霞浦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霞浦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临水路海滨花园B区420-421室。负责人陈峰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苏振诉被告卢龙泽、金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霞浦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振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的纠纷可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振撤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王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刘康玲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