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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蒋艳诉秦惠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艳,秦惠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蒋艳,男,生于2005年5月2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法定代理人朱银芬,系蒋艳之母。法定代理人蒋代华,系蒋艳之父。委托代理人杨宗果,系乐至县童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惠刚,男,生于1976年10月1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34590-2。地址:资阳市雁江区松林路55号、57号、59号。代表人钟家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艳诉被告秦惠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撤诉减半交纳286元,由原告蒋艳负担。审判员  黄汉礼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