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敏与赵晓红、张新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297号原告李敏,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张月红,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红,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张新汉,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与被告赵晓红、张新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晋民初字第3706号],原告李敏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赵晓红、张新汉价值36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赵晓红、张新汉所有的价值36万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李敏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某车位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鲍玢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