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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树新与张志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新,张志海,崔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刘树新,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志海,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崔静,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张志海。申请执行人刘树新与被执行人张志海、崔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3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逄 燕 关注公众号“”